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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 推动平台经济行稳致远——四论信息通信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24-08-02 10:20:08

  “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提出明确要求。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视,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增添了持续创新的决心和动力。

  平台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和载体,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构筑科技优势的重要依托,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大动能。不久前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我国连续11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平台经济发展全球领先,其中2023年网上零售额达到15.4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023年商务部重点监测平台交易额全年增幅达到30%;平台企业茁壮成长,为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值得关注的是,平台企业在芯片、自动驾驶、新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占比不断提高,成为前沿技术的策源地和试验场。

  实践证明,平台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扩大需求、创新发展、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对进一步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针对平台经济发展的特征规律,我国坚持统筹发展和规范、活力和秩序的理念,不断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取得积极进展。但必须承认,平台经济监管模式和治理体系与平台经济自身特征还没有完全匹配。

  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构建同平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十分迫切;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新产业新业态监管体系,尤为关键。《决定》提出的“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就是要求遵循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在监管理念、体系、模式等方面改革创新,着力打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让企业敢闯敢干敢于长期投入的制度环境。

  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数据驱动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其独特的发展路径和规律。这就需要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一是推行柔性执法的监管方式,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平台经济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二是采取与时俱进的监管措施,及时跟踪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让监管体系与平台经济的发展阶段相匹配,例如加快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便捷使用等;三是强化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平台经济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通过健全完善跨部门监管的协同机制,加强跨区域跨层级监管联动,强化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网络安全审查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的系统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高效监管。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完善监管体系。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需要持续提升平台经济领域监管法治化水平,提升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需要重大监管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加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常态化沟通,加强合法性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随着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持续完善,“开绿灯”与“划红线”并举,平台企业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消费者、平台从业人员等相关群体利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为创新谋、为长远计,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指引下,通过构建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和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平台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将进一步迸发,平台经济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作者:本报评论员)

来源:人民邮电报